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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鳞》的探佚工作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文学“风险”,二是道德“风险”,三是法律“风险”。
在文学“风险”方面主要问题是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自己的所作所评内容情节基本上是不是属于《金鳞》的?二是思路文采笔锋语言是不是尽可能接近于原著的?
统观坛内的各种讨论意见,就可以看到,尽管《金鳞》“大结局”已近一年,但是对于《金鳞》的讨论依然在延续着,在深化着,还不断地有新读者和新写手在加盟进来,这就雄辩地说明:
“《金鳞》现象”是有生命力的。
所以,对于“金鳞俱乐部”论坛的健康发展,我们每一个《金鳞》爱好者都要协助版主办好管好。
我写《“我们冯家的女人”(《冯》文)》、《上将军回家过年(《将》文)》和《岛本裕美待如何?(《裕》文)》,并不是要搞什么《金鳞》探佚系列。一开始的动机非常单纯,只是想探索“冯洁的结局”问题。我抓住的一只“眼”就是中国人的家庭观念与美国人有所不同(见 P18 中“美国社会畸形得离谱,价值观更是狗屁不通……”),也就是说通过如云之口来对冯洁说:“姐姐啊!你闺女嫁在我家,你做娘的经常到女儿家里住住,这是绝对天经地义的事呀。你说‘不过二十四个晚上’,我就依了你的,但是一年还有一百多个公休假日,你学校还有暑假寒假,所以这‘白天’你随时到女儿家里走走、坐坐,更是无可非议的事,无非就是晚上去那边睡个觉而已。所以我希望你‘白天’也能常来,小倩会开心的,最重要的是龙涛他会高兴的,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呀?”如云的这番话,不但在“理论”上站得住脚,在“传统”上也同样合情合理,而且温馨体贴,切实可行。如云当然明白冯洁在侯龙涛的心目中的位置,在此之前,哪一个跟着侯龙涛的女人不是由她安排妥贴而让老公玩得称心如意的?更何况侯龙涛从美国回来,如云自己也面临着践诺她自己许下的“两年之约”:“我就一心一意地做你的……你文在我身上的那两个字”的问题。她这“一心一意”可不是嘴上随便说说而已,也不是自己个人做做示范表率而已,而是一心一意全身心地尽一切努力取悦于自己心爱的老公。所以,由如云来亲自操办,精心布置,全面安排“冯洁的结局”,让冯洁以“准状态”(一年不过“二十四个晚上”再加“一百多个白天”)住进“侯宅”,过上“事实夫妻”生活,尽享“被爱”的幸福,是最合理的,也是最稳妥的。否则“四间较小的客房”有何实用价值?
大原则定下来了之后,就要具体解决实际问题了。首当其冲的就是玉倩能不能接受的问题。这儿有一个心理上的矛盾:玉倩的观念是:“我把小表姨给了你!把妈妈也给了你!(P215)”玉倩的这个观念是完全错误的,是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因为在实际上是冯云:“……为了和你在一起,什么代价我都不在乎,包括帮你把玉倩劝回来。(P140)”是冯洁:“我会尽全力帮你的……说得她回心转意,我会尽力让她接受你的条件。(P147)”玉倩的错误观念如果不能倾覆性地纠正过来,那么冯氏三女同床侍夫,尽管在形式上与肉体上并不难以做到,但是心中未必HX美满,难保玉倩不会老脾气复发,难保玉倩永远死心塌地服服帖帖乖乖儿的听话。
在《金鳞》原著文本里,为解决这个问题是留有伏脉的,而且非常重要(可惜没有展开),那就是:冯洁为什么提出“我要去美国”?“侯龙涛没像对其他人那样拒绝冯洁,虽然她来了根本就没用……”因为冯洁“需要尽快当面把自己和侯龙涛的感情解释清楚。……她在潜意识里一直希望女儿能知道,她不想骗女儿,也希望能跟女儿一起分享自己的幸福。(P215)”当时,冯洁只以为“小倩说她会在洛杉矶的同学那里住几天,然后跟她们去美国各地玩儿玩儿,让我别担心,她会跟我保持联络的。”但是她又能感觉得到女儿现在处境是危机四伏的。既然冯洁去美国对于解救玉倩的危机“根本就没用”,那么原著文本里的冯洁提出“我要去美国”的思路,只能是上述的“尽快…把…感情解释清楚”!如果说“一字千金”的话,那么上述的“尽快”二字就价值不菲!否则“自己和侯龙涛的感情”尽可等玉倩回国后再“解释清楚”也不迟的。再强调一句,冯洁去美国时,所有的人都只以为玉倩是住在洛杉矶的同学那里,这样一来,冯洁去美国的动机不就是明明白白了吗?
冯洁为什么偏偏在这个节骨眼儿上,“需要尽快当面把自己和侯龙涛的感情解释清楚”呢?这个问题其实很值得注意。玉倩的“自己跑到美国去”的影响实在非同小可,如云是真的吓坏了,冯洁也紧张上了,一家人(其中也有张春林,列位看官须记得“与狼共舞”中的冯光烈派部队、调军机)可都有点急了……不能单纯地用概念化的玉倩的“小姐脾气”来作简单解释。请问:如果你是当时的玉倩,你会象她这样“自己跑到美国去”吗?冯洁是既为将军亦为母亲的人:“我的女儿我还能不了解吗?以小倩的性格,她得不到你(侯龙涛)”的某些方面的特别重视,她就偏偏想要证明给你看她自己也有本领能够如何如何……这是一种深植于内心的“逆反心理”,再加上这特殊时间跨度段里特别激发出来的剧烈躁动,其根子就是从“无遮大会”之后,玉倩对侯龙涛在“性”心理的方面已经可以做到服服帖帖予取予求,但在“奴”心理的方面却并不等于死心塌地。要解决这个问题,能够依靠侯龙涛胡乱的吻着女孩的脸蛋,“小傻瓜,我喜欢你任性,你随便的耍你的小姐脾气,没关系,只要你再也别离开我了”来解决吗?显然不能!顺着这样一条逻辑思维伏脉,就很容易理解冯洁为什么“需要尽快当面把自己和侯龙涛的感情解释清楚”了。其中的关键词就是“尽快”与“当面”。如果承认这些元素确是《金鳞》原著文本里所本来含有(可惜没有展开),那么读到拙作《冯》文时,至少就会淡化许多疑问。
《将》文首先是由《金鳞》原著文本里冯光烈的一句话引出来的。在 P148 里:“我不干涉你跟我女儿在一起,不代表我认同你们的关系,更不代表我认同你这个人,现在云儿喜欢你,我不光不会为难你,也不会让别人为难你。不过我告诉你,云儿对什么事儿都是三分钟的热乎气儿,等他对你失去了兴趣,我会亲自、好好的教训你。”冯光烈对侯龙涛的“不认同”,与“不干涉”是矛盾的,也是不正常的,这儿需要特别注意侯龙涛下车之后,冯将军在车里拨通了一个电话,如果我们单纯以军方已经注意到“侯龙涛(及其集团)”是一股可利用来“担大任”的“力量”,那么对于作为总参谋长的冯光烈也不是不可以的;但是长时期的“不认同”,冯云又会作何感想?这是作为父亲的冯光烈所不能不认真思考并妥善处理的。是作为将军的冯光烈把侯龙涛看作为一个新时期里的另类流氓而试图予以利用,从而暂时“不干涉你跟我女儿在一起”呢,还是作为父亲的冯光烈把侯龙涛看作为云儿——自己唯一的亲人——的爱人而予以“认同”?这问题“大人物”可以不管不问,但是冯光烈却迟早终须解决。解决这问题的契机完全可以而且必须依靠“亲情”:让冯云当面告诉父亲,你女儿的性命,并不是你部下的三架“直九”救的,而是你所“不认同”的侯龙涛为了救你女儿而甘愿自己面对群狼。请问,如果你是冯光烈,此时此刻此情此景,又当如何处置?继续“不认同”与“不干涉”并存吗?冯云同父亲的关系长时期处于冷漠状态,那么由身为人母、且又深受冷漠之痛的冯洁来导演这场亲情大戏,从而让身为人父、且又身感冷漠之忧的“我二叔”正式“认同”女婿,就是最最合情合理的了。此外,在《冯》文里冯洁已经在理论上和理性上完整地、全面地解决了同“合法丈夫”之间的关系问题,那么争取“我二叔”对自己的“解决方案”的“作主(保护)”也就势在必行的了。再又,还让这冯家的长辈在事实上“认同”了“冯氏三女同床侍夫”这样一个既成事实。这是一箭四雕(认同女婿、强化亲情、保护侄女、同床侍夫)的睿智之作,冯洁不可能想象不到。
《裕》文的关键所在是文末的这句:“裕美,我们到床上去做爱吧!”这在《金鳞》原著文本里同样有着充足的暗示与依据,但是与《冯》文和《将》文不同,这暗示与依据不在一句一处,而是依岛本裕美的快感和侯龙涛的言行而散在各处,须得聚积拢来,才能看得清楚。就总体而言只不过是两点:一,岛本裕美是有正常女人正常感觉和正常反应的女人,她的种种不正常,是受小日本的某些不正常社会现象的思想毒害所造成的;二,侯龙涛是“大色狼”,但不是蓄奴主义者。“人类所有的思想都是后天灌输的(P156)”,这同先天性的各种有关“性”的生理疾病,有本质上的区别。侯龙涛如果不依仗自身的特殊优势尽早征服裕美,使她产生强烈的依赖性,从而长期占有并享用这“东京版的许如云”,反倒是走 SM 的路子,那么一旦岛本裕美在她的国内遇到更能满足她 SM 要求的人,她势必弃侯而去。侯龙涛是“大色狼”,相信他能够拎得清其中道理。我在《裕》文的“ 17 楼”发言中说:
在十五楼我的补充发言中,有一个细节觉得仍然没有彻底点透。
在《金鳞》原著文本 P154 里,裕美认了香奈为“我的女王,My Queen…”,认了侯龙涛为“主人,Master ”,她自己则“(香奈:)…听她的意思,她是想做咱们的奴隶,好像不是装的。”…其实虐待狂和受虐狂只有一线之差,而且一旦成为了受虐狂,说什么也没得挽回了。这些都是我们《金鳞》读者已知的“事实”,而且她这是完全自愿的。但是必须严重注意: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星月姐妹的成为“性奴”,是受日本法律的保护的,在日本是有法律效力的。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是天皇陛下专为这个项目签署的秘密法令,到了必要的时候,任何法庭都会秘密执行的(侯龙涛主动放弃了这份送上门来的蓄奴权)。“媚忍”的成为“性奴”,是受“门规”制约的,如有违犯,即便贵为“门主”,也会受到严酷的私刑制裁(侯龙涛先是“她们等了一百多年,就等我这个真龙现世了,我哪儿能扔下她们不管啊”,后是“等回了北京,我就让她们找自己喜欢的人嫁了,不过只能嫁中国男人”,他仍然不要保有这份送上门来的蓄奴权)。而裕美的资产只不过是“啊啊…我什么想法也没有,一切都由主人…主人替我想就行了…”也就是说由得侯龙涛替她想怎样支配使用,怎样安排运作,但是在“所有权”的问题上面,至少在《金鳞》原著文本里,在事实上并没有办理过任何的“所有权人”的过户手续。如果将这前后几点全捏拢来,那么当裕美的 SM 受虐狂的欲望(真正的受虐狂视受虐过程为“享受”)得不到满足、而另外遇到一位能够让她称心如意地“享受”受虐的 SM 施虐狂时,就象当初冯云之遇到侯龙涛那样,除了救命恩人的元素之外(报恩的办法有许多种),“久而久之,心理上的不平衡和生理的不满足造成了她的性格越来越偏激,甚至都到了变态的地步,她表面憎恨男人,内心却渴望男人,‘…谁能让我动心,我就对谁百依百顺。’这就是她对自己发的誓。”那么裕美既然已经“成为了受虐狂,说什么也没得挽回了”,那么她迟早总要离侯龙涛而去,简直就是必然的结果了。侯龙涛总不能说因为她以前曾经给我跪过、曾经称呼过我“ Master ”,就硬是去把她抓回来吧?侯龙涛好色,但并不差她一个,他决不会为这一个“美人儿”而去玩儿法律风险和外交风险的。因此可以断定,在《金鳞》原著文本里的裕美后来的事迹(承欢胯下与兴建医院),只能是侯龙涛使用他征服女人(例如征服施雅和 Marry 那样,甚至还有留作为“悬念”的唐蕊)的传统方法,在裕美她另外遇到一位能够让她称心如意地“享受”受虐的 SM 施虐狂出现之前,侯龙涛率先征服了裕美。裕美对于这种非 SM 方式的、正常操屄奸淫的征服方式的欣然接受是有依据的,我们读者不应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征服方式混为一谈,或是沉溺于“成为了受虐狂”的抽象概念之中。
在《金鳞》原著文本里:
裕美的牙根儿都痒痒了,光是被男人的指头抠,就比假阳具来得舒服。
裕美…原本细小的阴道被出奇巨大的ro()bang(仅仅操了)…一分多钟之后就…因为如狂潮没顶(!)般的性快感…刚刚恢复正常感觉的子宫没几下儿就又被撞得酥麻了,且不说她的心理状况如何,单纯的肉体上的舒爽程度最少超过了她鸡奸男人时所获得的几百倍(!)。
裕美三个娇小的体腔同时被搞,那叫一个爽啊,被人这么凌辱,她自己都奇怪自己竟没有一点儿不高兴,反而开心得很。
裕美她都已经记不清自己这是第几次被这个中国男人操了,简直是要爽疯了。
“爽…爽死了…谢谢…谢谢主人。”
裕美的上述这些都是相同于任何一个《金鳞》女人被侯龙涛的ro()bang正常操屄接受奸淫时的“简直是要爽疯了”的感受和生理与心理的正常反应,都不属于 SM 。注意这一点非常重要,虐待狂与受虐狂是受精神支配的,而裕美在性生理与性心理方面的反应是受肉体支配的,由此可见,她仍然是一个“正常的女人”,至少她产生的反应是一个“正常的女人”应有的反应,至于有的读者怎样“理解”或怎样“认为”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侯龙涛的“国际友人”,在俄罗斯有 Marry ,在美利坚有唐蕊,在法兰西有施雅,在小日本就是这岛本裕美,你只须将这四个女人的故事,以侯龙涛为中心统筹排比研究,就会明白侯龙涛将怎样彻底地驯服并有效地控制岛本裕美。
在《冯》文中,有一段内容是与《金鳞》原著文本相悖的,就是怎样将侯龙涛同冯洁的“开始”告诉玉倩。《冯》文与《金鳞》的两种方法各有情趣,并供读者鉴赏。
《金鳞》的道德“风险”的实质,全在于每个各人对于所谓“色情”的理解和价值观,这是一个几乎不可能“统一认识”的问题,“讨论”也是几乎没有意义的。
《金鳞》的法律“风险”倒是有点儿意思。请问:
《金鳞》违法吗?
为此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没有问题的。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已经日趋严重,我们应当对此加大打击力度,藉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而不应当在“网络色情文学”算不算是“物品”的问题上去咬文嚼字。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这也算它没有问题。但是,问题在于“第三百六十七条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金鳞》当然是属于“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网络文学作品,但是,她是不是“有艺术价值”呢?这个结论就将决定她是不是也可以“视为淫秽物品”而予以论罪量刑!那么,这“艺术价值”应当由谁来判断呢?是请“全国文联”吗?或者“作家协会”?还是爽爽气气直接就由“刑警大队”?其实这“艺术价值”还不是这烫山芋的最烫手的一角!请注意“有艺术价值”中的那一个“有”字!六十五度的二锅头里“有”酒精,这是没有问题的,那么啤酒里是不是也“有”酒精呢?要证明二锅头里“有”酒精想必不难,但要证明啤酒里没“有”酒精可就难了!谁能确凿论证《金鳞》里面一点儿都没“有艺术价值”呢?
我们深知立法、特别是立一部好的法有多么艰难,《婚姻法》之对于“通奸”,《物权法》之对于“公共”,等等等等,无不如此。眼下形势是明摆着的:以《金鳞》为例,立法者是落后于执法者的,社会科学研究者更是落后于立法者的。执法者手里拿着“第三百六十四条”却不能将《金鳞》绳之以法,原因就是想不出办法来依“第三百六十七条”首先确凿论证《金鳞》里面一点儿都没“有艺术价值”,因此也就不能将《金鳞》“视为淫秽物品”。这样一来相对立法者来说,执法者就既有“不作为”的风险,又有“不依法行政”的风险,事情真当两难啊!辛苦了您哪!烫山芋就暂时继续拿在手里吧……或许吹吹汽,倒倒手,等一会儿就会凉的……眼下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对许多“淫秽物品”的处置,已经不引用“第三百六十四条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是以“非法出版物”而予以收缴物品、吊销证照或处以罚款,这是在等待对“色情”立(有可操作性之)法的过渡时期里的权宜之计,更是明智之举。你想出版《金鳞》吗?我不给你批准书号,这个闸门就算是关上了。于是,网络论坛就不可避免地成了中国当代色情文学的“红灯区”。聪明的渔夫都懂得网开一面的辩证唯物主义道理,藉以避免鱼死网破的……
Interna 之所以喋喋不休地呼吁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各个方面的社会科学研究者对于“色情”课题的研究,应当象二十多年前对于“财富”课题的研究那样加速跟进,这决不是个人主观之任意,而是立足于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和人民大众幸福生活的客观情况和迫切要求,希望有关方面能够注意到我的意见。
在此,同样呼吁有志于“健康型色情文学”的《金鳞》爱好者们,大家一起努力,自觉抵制性犯罪、性暴力和性虐待对于“健康型色情文学”的污染侵蚀,让“健康型色情文学”最终落实到以“情”、“爱”和“美”为主题的“人性”上来,惟有如此,中国当代色情文学才能“杀出一条血路”,理直气壮、昂首阔步地融入到与时俱进的社会主义(反封建主义的)精神文明里来。
Quote:
《金鳞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