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叶话少了很多,手里的活却多了不少。
我们一屋子,除了郑小雨和马云龙,其他五个人的臭袜子、脏裤*衩,全都由他来代劳。他也欣然接受,或者说,在203的时候,他已经被磨练出来了。
蒋叶也是个有心计的人,知道这号儿里没人待见溜须拍马的,他也就只能多干活来取悦大家,收工回来又是打水,又是投毛巾的,回哥倒也不找他麻烦,一屋子相安无事。
星期五上午,又是邵班科的班儿,临上文化课之前把我叫了出来。
回哥小声道:“你预审出来了!”
我随着邵班科走进侦讯室。我预感到也与此有关,心里忐忑不安的:不知道自己被被判多少年,尽管少年犯几乎没有死刑,但在这里呆个十年八年的人也废了.
第81章 审判结果
侦讯室,我是第一次进。在派出所的时候,倒是有个预审,无非就是做做笔录什么的。
这里可比派出所那警员宿舍大多了。空荡荡的房间里,重重一溜桌子,桌子前面是一个长条木凳子,没靠背的。我被安排坐在木凳子上。不一会,进来三个穿着制服的法警。每人手里一个档案袋,并排坐在我前面。
众人落定后,邵班科一个敬礼,双脚皮鞋互相并拢重重的击地,传来‘嘎哒’一声,正色道:“报告!罪犯姚铁钢带到,听候处理!”
面前一个法警抬头,回敬一礼,指了指门口,邵班科转身出门,并把门轻轻带上。面前一众稀里哗啦的开始拆档案袋。里面一沓沓各种大小,各种颜色,各种厚度的一大堆文件-我清楚的看到,里面有“二道公安分局未成年人犯罪科”的抬头文件纸……
“你叫姚铁钢?””“报告!是!”
我答。
“出生年月?”
“1990年4月23日””
确认完身份。法官开始宣读道:“犯罪嫌疑人姚铁钢,于2007年8月7日在长春净月区文理大街,与自己的同学黄月从图书馆出来,相遇社会青年万XX,王XX,金X等人,因为这些人当场侮辱女同学黄月在先,姚铁钢上前阻止,产生口角继而发生斗殴,姚铁钢在斗殴过程中失手将当事人王XX误伤致死,后据调查,姚铁刚失手将王某某摔在马路牙子上。经法医鉴定,当事人王XX后脑粉碎死亡。鉴于姚铁钢意图阻止王的对黄月的侮辱行为,本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当时处于防卫状态,另根据我国《刑法》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可束以缓刑、或晚期执行、或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短期禁锢、收容、工读等手段予以矫正。本案件中,姚铁钢属于日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对当事人予以积极的各方面补偿,且属于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减刑范围。故本院宣判如下:犯孟童犯过失杀人罪,判决入未成年人管教劳五年。并处罚一万元。即日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书宣读完后,我已泪水磅礴。后悔当日自己的冲动,让自己待在这个地方不得自由。让外面的三姨替我担心受怕,又是花钱、又是托人告脸的……
但我还是出乎意料地大喜过望:杀了人才被判五年徒刑,而且原先担心的赔偿人家几十万的恶果也没发生,不知道三姨在外面都做了怎样的周旋才判得这样轻?具体情况只有三姨再来探望再了解了。
一名法官站起来,把判决书递到我面前,问:“你服从判决么?”
“嗯……服从!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