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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罪之教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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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方木推断得没错,那么这所学校是凶手刻意选定的一个弃尸场所,而仓库和花坛之间的弃尸位置,也并非随意为之。也许,凶手曾就读于这所学校,甚至可能就曾坐在那间仓库里上过课!
 
  这个推断让方木有些兴奋,他要求教导主任提供曾在仓库里上过课的学生名单。教导主任面露难色,当时学校的学生名条并未实行计算机管理,而是记录在名册上,而查找那些十几年前在这里读过书的人的名字,需要到故纸堆里翻找一阵,不过他还是答应尽量协助警方调查。
  两天后,市第11中学送来了十几摞学生名册。方木看着那些硬皮、泛黄的名册,大致估算了一下,足有上千人,心里先凉了半截。考虑到凶手为男性的可能性很大,方木让市局的同事先从现居本市的男性查起,务必搞清这些人的现住址和职业等情况。
  同时,根据方木的建议,警方对那名AB型血女子的外调也有了初步结果。方木觉得,现场出现的那条手帕是本案最重要的物证,凶手的作案动机很可能与那次性行为有关。死者个性低调内向,与性工作者有染的可能性很小,但其子马光的证词恰恰说明他的确曾与某个卖淫女发生过关系。那么,那个身患梅毒的女子,会不会就是在手帕上留下体液的人呢?方木建议市局在全市范围内(包括各医院和诊所)查找近10年内因梅毒前往医院诊治的AB型血,年龄在25岁至35岁之间的女性。经调查,C市十年内因患梅毒而去医院诊治的共有1162人,基数虽然较大,但其中为女性、AB型血且在25岁至35岁之间的仅有56人。警方对这56人进行逐一筛选,最后查找出其中曾从事性服务业的18人。
  这18人中,2人下落不明,6名死亡,其余10人都在本市。警方安排死者之子马光辨认这18人中是否有当年找死者要钱的那名女子。最初,警方对此并不抱太大希望,一来时间太长,马光出现记忆模糊甚至记忆错误的可能性很大;二来,警方统计的人数中是否存在黑数尚不可知,当年那名女子很可能并未去正规医院诊治。然而幸运的是,马光在6名已死亡的患者中认出了当年那名女子,并确认无疑。
  “把我妈气死的人,我一辈子都不会忘记!”
  夏黎黎,女,S市奋进县八台乡人,小学文化,自幼父母离异,10岁起随其母来C市谋生。据调查,其母一直从事性服务业,而夏黎黎不久后也堕入此道。据一同从业的姐妹讲,夏黎黎13岁时,其母因嫖资与客人发生纠纷,被打成植物人。由于缺钱,夏黎黎在那段时间拼命接客,但终究回天乏力,其母三年后去世。此后夏黎黎独自生活并继续从事性服务业,直至26岁那年死于三期梅毒。
  这个发现让市局和犯罪心理研究室十分兴奋,但是双方却形成了不同的推测:
  市局方面的推测是:凶手很可能是嫖宿夏黎黎之后被感染梅毒,而马春培正是将梅毒传染给夏黎黎的人,凶手的动机是报复。但是夏黎黎已死,所以凶手将一腔怒火发泄在马春培身上。但是马春培的尸体经检验后发现,他没有,也不曾患过梅毒。此外,如果凶手是为了报复杀人,那么他为何在夏黎黎死后六年才动手?他又是如何得到那块手帕的?
  边平的意见是:凶手很可能是与夏黎黎关系密切的人,对夏黎黎悲惨的身世十分同情,进而在夏黎黎死后报复当年的嫖客。而从手帕上的痕迹来看,马春培嫖宿夏黎黎的时间大概就是夏黎黎为其母拼命赚钱的时期,那时夏黎黎仅有13岁左右。凶手把现场布置成“无力侵犯幼女”的样子,就是要强迫马春培赎罪。
  方木对这两种推测都不同意。市局的推测明显不符常理,而且没有证据佐证。至于边平的意见,虽然能解释凶手为什么要选择女童形象的塑料模特,但是假设凶手基于这种心态作案,曾经染指夏黎黎的嫖客何止百千,为何在夏黎黎死后六年内没有类似案件发生?不过边平关于“赎罪”的思路倒是启发了方木。现场的情形的确传达出凶手的某种强烈情绪,但是如果将其理解为“赎罪”的话,还不如说是一种“挽回”。
  资料里有一张夏黎黎和朋友出游时所拍的照片,当时她19岁,尽管脸上浓妆艳抹,但仍能在神情中感受到一丝难以遮掩的稚气。也许是因为长期病态的生活,夏黎黎身高不足160公分。可见她在13岁的时候,是多么娇小的模样。假设凶手选择的塑料模特是为了代表夏黎黎的形象,那么他就在那个“小女孩”身上流露出两种信息:一是安全(模特衣着完整且穿着内裤),二是美好(没有什么比穿着可爱的花裙子的小女孩更能代表美好这个词了)。实际上,凶手要表达的是男子不可能,也没有侵犯这个女孩。那么,他要表达的情绪就不是“赎罪”,而是“挽回”——他想证明某件事情并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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