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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罪犯的第一次作案原因是什么,人们注意到,当他们刑满释放重归社会后,如果没有正常的工作,又没有合理的谋生手段,还是可能走上老路。河南杨新海案的公诉人漯河检察院副院长温国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们对刑满释放人员能做的只有‘不歧视’,很难给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如果给他们安排工作的话,就会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引导,可能有人专门为此去犯罪,也可能影响到正常的社会价值体系。所以说,我们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处置问题其实很为难。”(摘自中国新闻周刊: 《如何应对变态犯罪者的悲剧?》)
(《光明日报》柏林5月9日电)一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在德国并不是一关了之。人们认为,如果将判刑的青少年长期关在狱中,一方面会使其脱离社会,另一方面,又会受到“交叉感染”。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要对犯罪青少年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如要求青少年犯在一定时限内,由专职人员指导和监督在一定的场所进行社会公益劳动,使青少年犯通过社会服务来补偿其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在社会服务中建立社会责任感,同时树立自尊、自强的人格意识,促使其悔过自新。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复杂,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只有从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面去做工作,才能有效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
爱是造就爱的能力
[德国]E·弗罗姆
在物质财富方面,给予意味着富裕。真正富有者不是腰缠万贯而是能慷慨解囊的人。从心理学上讲,守财奴终日惶惶然恐有所失,无论他占有多少财富,他其实都穷困不堪,一贫如洗。乐于给予者都富有阔绰,他时时感到手头宽裕,足以帮助他人;只有当他一无所有只能勉强度日时,他才再也不能从施予财富中得到快乐。不过,日常经验告诉我们,对生活必需品的理解因人而异,这取决于每个人的人格和他的实际物质占有程度。众所周知,穷人比富人更乐于奉献,但超越一定限度的贫困却使给予不复存在,原因并非是它会直接招致痛苦,而是它剥夺了穷人在给予中所能体会到的快乐。
但是,给予的最重要方面并不在于物质财富范围内,它存在于人性特有的领域。人把什么给予他人?他把他自己、他最宝贵的东西、他的生命奉献出来。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为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这首先是指:他把自己的生机、活力给予他人。他给予别人他自己的欢乐、兴趣、理解、知识、幽默、伤悲和自己活泼生命的一切表征。他把生命力的内容给予出去,由此充实他人,丰富他人;他深化自己对生命活力的感受,由此使他人的生命力振奋旺盛。他并非为获取而给予,给予本身即是无与伦比的欢乐。但在给予时,他不可避免地会激活他人身上的某种东西,后者反过来又会作用于他。所以,在真正的给予中,给予者不可能不获得某种回报。给予意味着他人也成为给予者,双方都分享着他们所唤起的东西赋予他们的欢乐;给予既为与者也为受者造就了新的人生,双方都蒙受新生的福祉。
就爱而言,这意味着:爱是造就爱的能力;无能即是无力于造就爱。
马克思曾以优美的笔调表述过同样的思想:“我们现在假定人就是人,而人跟世界的关系是一种合乎人的本性的关系,那么,你就只能用爱来交换爱,只能用信任来交换信任,等等。如果你想得到艺术的享受,你本身就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如果你想感化别人,你本身就必须是一个能实际鼓舞和振奋他人的人。如果你的爱没有引起对方的爱,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爱作为爱没有造就出爱,如果你作为爱者用自己的生命表现没有使自己成为被爱者,那么你的爱就是无力的,而这种爱就是不幸。”给予即获取,这并不仅仅局限在爱的领域。教师受教于学生,演员受惠于观众,心理分析专家受益于病人。只要施受双方不把对方对象化,只要双方处于创造性的纯真关系中,那么给予必然意味着获取。
毋庸赘言,爱既然是给予,爱的能力必定依赖于个人性格的发展。只有那些具备完全生产性倾向的人才可能爱。这种人已经克服了依附性以及全知全能的自恋妄想,摈弃了剥夺他人或聚敛财富的欲求;他对自己的人性力量充满信心,敢于单凭自身的力量去达到目标。谁缺乏这些素质,谁就害怕贡献自己,丧失施爱的勇气。